藥品的有效期是指藥品在規(guī)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持質(zhì)量的期限,即藥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注明的有效期年月。識別藥品的有效期要根據(jù)制造商標識的形式具體分析,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:
1.直接標明有效期:指該藥可用至有效期最末月的月底,如標有“有效期:2006年8月”,表示該藥可用到2006年8月3l日。
2.直接標明失效期:是指該藥在該年該月的第一天起即失效。如標有“失效期:2006年6月”,表示該藥用到2006年6月1日失效。
3.只標明有效期為幾年:這種表示方法要根據(jù)批號推算,如生產(chǎn)批號為20040913,有效期2年。則有效期應截止到2006年9月13日。
進口藥品的有效期各國的標示方法均有不同,日本藥品按“年—月—日”順序排列,如有效期為2006年9月28日,則表示為2006.9.28;美國藥品按月—日—年順序排列,如有效期限為2006年10月20日,則表示為10.20.2006;西歐國家是按日—月—年順序排列,如有效期限為2006年11月18日,則表示為18.11.2006。
但也有少數(shù)進口藥品的生產(chǎn)日期、失效期無中文標示,只在外包裝盒上有英文標示,EXP DATE(失效期)或USE BEFORE(在……前使用)字樣。如EXP DATE(或USE BEFORE)11.2006,則表示2006年11月失效(或在2006年11月前使用)。
還有,日本藥品包裝的批號常以昭和年表示,但只要在昭和年份加上25年即為公元年份。如:日本進口藥標有效期1970.2,表示日本昭和70年2月,按上述計算方法,此藥的有效期為公元1995年2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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